自民國73年起,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分階段指定適用勞基法之行業。目前除下列行業之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外,其餘各業均已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

(一)不適用行業

  1. 農民團體。
  2. 其他運動服務業中之體育團體。
  3. 國際組織、外國使領館、其他外國機構。
  4. 未分類其他餐飲業。
  5. 家事服務業。
  6. 未分類其他組織(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及社會團體適用勞基法,民意代表服務處、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適用勞基法,除上開情形外,其餘皆不適用)。
  7. 私立藝文業【已指定自99年3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

(二)不適用之工作者

  1.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2. 公立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3.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4. 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5.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6.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7. 私立之各級學校之教師、職員。
  8.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9. 法律服務業之律師。
  10. 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11. 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已指定自99年3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
  12. 私立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之教師、職員【已指定自99年3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

(三)其他不適用者

  1.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符合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者)。
  2. 事業單位之雇主、委任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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