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1台北】針對日前興農球團選手鐵木真(Timothy Young)於例行性禁藥檢查中顯示陽性反應遭禁賽處分乙案,聯盟於參酌美、日職棒聯盟之現行規則並召開專案會議後,著將原懲處內容略作調整,特將懲處內容調整之依據與考量詳列如下,以為公告。

 

興農球團外籍選手鐵木真(Timothy Young)日前因於例行性藥檢中查出類固醇陽性反應,遭聯盟於發給正式藥檢通知後以禁賽處分懲處,懲處日期為自民國93年6月29日起至7月12日止。比較過去外籍選手於球團接獲初步藥檢通知(藥檢過程含兩階段,即初步通知及正式通知;正式通知之發函始代表藥檢結果正式成立)即遭解聘而未執行禁賽處分之案例,由於鐵木真於興農球團接獲聯盟之正式藥檢通知後始遭解聘,聯盟當時以「遭禁賽處分而解聘選手之球團必須將該選手之名額保留於登錄名單,不得再補行登錄其他選手以達到補強陣容之目的」為認定基準,要求興農球團不得再行補登第三名外籍選手。

經聯盟參酌美國職業棒球聯盟及日本職業棒球聯盟(中央聯盟與太平洋聯盟)對禁賽相關事宜之規定,並由賽務部召開專案會議討論,考量選手原屬球團資產,而一但其遭解聘後已不屬於球團資產,故其懲處應只針對球員本人,不應連帶處分球團。本著以上所列精神,興農球團則可在解聘鐵木真之後登錄其他外籍選手,以達第三名外籍選手足額之需要。然而日後若鐵木真選手有恢復登錄之行為,必須完成本次禁賽尚未執行之場次後方得再度上場比賽。

聯盟為周延整體職業運動的規則發展,將於近期內擬訂違禁藥物禁賽實行辦法,並針對禁賽處分相關規則擬定更周詳的實行細則,期以建立更完善之規章,帶動國內職業棒球運動更有系統、更健全的發展。   

發佈日期:200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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