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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開使用禁藥和打假球史,為何同樣是欺騙,並且為得一定報酬,但大眾看法卻不一致,假球需離開球界,禁藥只需禁賽。

 

提一個謬論,我們再把打假球分為有利益和受威脅兩種。就是說當一個球員是被脅迫打假球,但未收取利益(欺騙球迷未收錢);這狀況和禁藥相比 (欺騙球迷兼收錢,指好表現得高薪),不就變得更值得原諒。現實卻是用藥是禁賽,但不論何種假球都會消失球場,較為嚴重。

 

很弔詭,但它不能說明事實全部,我們可從幾方面來看,禁藥是求更好的運動表現,剛好符合運動場上求表現的本質,而假球定是放水,這點讓人對假球深惡痛絕,令禁藥的不合法性降低了,說的好聽一點,說不定我們心中希望這些假球選手,犯的只是用藥。

 

再另一觀點,藥檢可以百分百杜絕藥物,但假球呢?難查極了,承認了還是可以翻供,甲、乙、丙證詞交叉比對用盡,卻還不如當事人承認的快,翻開假球史,無法乾淨根絕,也使得處理標準自然提高了。

 

又說利益的獲取時間,假球擁有立即的對價。使用禁藥,卻還需表現出的成績來支撐,才會有知名度及薪水、獎金。就是說一位球員不單是把藥用在身上,還需提出亮眼的數據,不必然的詐欺和所得關係,使得處罰假球方式較為嚴苛。且假球是共同犯意,而禁藥是單獨犯意,結夥的不正當,懲罰該重許多。

 

在把競爭當娛樂的棒球場中,對抗的心態,禁藥還存乎其中,但擺明是假球,球迷會說:「與其無心的人上場,換我上場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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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g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