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否定曹錦輝想回球界的決心,要知道運動員脫離常規訓練,體態都會走鐘,他不只是維持還保有投球競爭力,台灣球界少見天才,但「我們要把棒球放在哪一個高度」,這句話決定一切,法律判決做的是認定犯罪,與我們棒球運動無關,大家的討論已經混雜個人喜好,還說到人格態度,一切扯遠了。

 

好比殺人犯打棒球,跟棒球運動本身無關,不是我們站在打擊區與投手對峙焦點,我們也不管你是誰,難道殺人犯要讓一球嗎?或是禁止投內角? 大家都知道你的思考多餘了,那是法律與棒球分野常識問題。

 

回到原點在球場上幹壞事,我們才關心,像是為了傷害他人,對敵方打者故意觸身球,佈置人員偷暗號,跑者打pass,或是更爭議100比0的比賽,為了提早結束,放水是不是汙辱比賽或違反運動精神,界限比較模糊的還有,奔向二壘跑壘員,用身體干擾二遊雙殺傳球,用小動作接近好球帶,來干擾騙觸身...等等會是我們棒球人關心點。

 

曹錦輝身上就是有沒有放水問題,其他會面組頭、性招待、上酒家、詢問價碼都扯遠了,我們試著把不起訴書,控訴事情與球場不允許事一起討論。按照不起訴書可以得到幾點:

1.他有答應打假球(加入兄弟前:黃俊中與林秉文證詞;加入兄弟後:蔡政宜、莊侑霖與王勁力證詞)。

2.檢察官認定罪證不足(犯罪罪證)。

 

兩點有各式解釋方法,主動探聽及答應假球,我們當然不容許這樣的事,那天曹錦輝原意為何?大家都不知道,誰是他肚裡的蛔蟲。提供一種可能,一個人如果想接受性招待、想借錢,順水推舟說話,告知對方自己有意願進行假球,作戲詢問價碼也是存有可能性,真實情況模稜兩可,他才知道他想幹嘛,你可以說曹錦輝放水,曹錦輝也可以辯駁他口頭說說。

 

真的放水或約定打假球,必須將人永久放逐球壇外,如果同意打假球的道德大忌,目的只是佔小便宜,大家可以大力撻伐,卻難把曹錦輝逐出球界。終歸還是要說到球場,在場上他沒放水,他的答應只是對組頭出老千,說話出爾反爾,我們要如何處理,可以驅除球界嗎?一切太難說了,有人高標準與組頭見面就開除,有人還是會放在放水沒?

 

一堆人的證詞都相符,只是說明有這段對話發生,真正打假球,真正的犯罪行為,收錢辦事檢察官沒有曹錦輝的事證,檢察官辦不到,我們也辦不到。起訴書是檢察官認定的事實,是法律要定罪的過程,但一切出在一個不起訴書問題,這也是法律最大漏洞,證據不足,什麼都無法佐證,甚至不起訴書不會通過法院判決,起訴書所陳述事實少了法官第二人證實,該信多少,或說要信什麼?

 

我們可以不談法,那社會要如何運行,如果說了律法,那也只是法律,和道德要求不能相比,我們面對曹錦輝時可以好好想想,加在他身上的哪些是真?哪些是假?一個人放水一切免談,檯面證據不足,檢察官無法辦,我們又該信什麼?並不是一切都是判死,當然也不是一切都該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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