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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赴大陸加盟CBA球員,可否再度在SBL上出賽,籃協把它交到球團商量議決以通過作收,當然跌破不止我的眼鏡,會這樣講是懂得簡單利害都知道,同意不就是增加自己奪冠難度,以上暫且不談。

 

 

當你在理出A結論,所以得B決定上,前段過程中,球團回答不是切確反對、贊同的二擇一,而是像政治談判一樣持「不反對」意見,那可逕自下A決定嗎?這很難,在一般用語「不反對」,可以解釋為贊同,當然也可以為中立(無意見),這就是瑕庛點一,聚集了一堆所謂決策者,還無法得到肯定的A,自然B決定會有問題。

 

 

 

今天是以「不反對」作結,我的解讀是「未表態,叫籃協決定就好」,所以這麼說,因為它可以是「贊同」或是「沒有人贊同的不反對」,籃協「想通過」時說法是前者,四隊不反對那我放行,最後又因通過了變為贊同,又「不通過」時說法是後者,不反對不會是贊同的意見,無一隊同意,同樣說法讓你變,給你有台階下,將交到手上權力又一次還給籃協罷了。

 

  

然而各隊是被管轄下的,今天若其中之一不同意,那主管單位只能否決提案一條路,畢竟已經說要四隊投票,話像潑出去的水收不回來了,那景況是鬧分裂是存有他想的,顯然狀況未失控。政府單位做事照理應得到「可」「準」等確答語句,既無法探得球團真義,只是像唱雙簧,一團亂中好像擁有民主、開放、合諧的,好似大團圓,最終的最終還不是主管機關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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