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06

廖于誠已與球團坦承收錢但並未打假球之事實,兄弟象球團決定予以開除。

 

2010-02-10

去年球季結束後所爆發的假球案件,兄弟象選手陳致遠於今日遭到檢方起訴求刑,球團獲知消息後將予以開除。至於曹錦輝選手雖於此次案件中未遭到檢方起訴,但去年賽季期間多次與不法集團聚會、飲宴並接受集團招待等,嚴重損害球團形象,球團仍維持不予以續約。另外,兄弟球團將慎重考慮,對涉案球員提出民事求償。

 

 

 

 2010-02-11

假球案起訴書所附證據清單中,關於被告余則彬在偵訊中提及他第一次與莊侑霖合作時,莊侑霖提及配合的球員有兄弟象球員陳瑞昌一事。兄弟象球團經過調查後,聲明如下:

被告余則彬雖然在偵訊中提及他第一次與莊侑霖(即莊宏亮)合作時,莊侑霖提及配合的球員有兄弟象球員陳瑞昌(起訴書第128頁)。但同事件受檢察官訊問,莊侑霖所提及的球員並未包括陳瑞昌(起訴書第110頁以下)。而莊侑霖遭球隊開除,即是因為陳瑞昌選手向洪董事長檢舉。莊侑霖在明知自己無法打球的原因就是肇因於陳瑞昌的情形下,沒有可能因袒護陳瑞昌而故意隱暱。

檢察官也深知此事莊侑霖沒有袒護陳瑞昌的動機,而主動向球團詢問莊被檢舉的事件經過。並訊問莊侑霖,莊於偵訊中亦明白表示那是因為當時是第一次與余則彬合作,為誇大自己的實力所捏造。

 

 

 

2010-02-25

本隊經詢問曾嘉敏選手及球員工會律師後,了解曾選手涉案情節如下:
曾嘉敏選手在合庫期間,透過合庫隊友賴業安,向某人(涉及案件內容保留姓名稱號)借了二十萬,言明進職棒領到簽約金再還。曾選手在領到簽約金時要還錢時,該人說你還不出來的,欠的錢不止是二十萬了。曾問他要還多少才可以,那人沒說多少,只說無論多少錢你都沒辦法還,要他打假球才能還。曾選手拒絕。其後該人多次透過賴業安及其他人要求曾選手配合都遭拒絕。

起訴書中提到2008年6月10,曾有配合打放水球,但那場比賽筆錄中從頭到尾,曾嘉敏都否認有配合,那場比賽曾沒答應。是賴業安答應雨刷要說服曾嘉敏,最後沒成功。結果曾果然沒配合讓雨刷賠了不少。

同年6-7月間,另一集團(未曝光保留稱謂及主謀者)的人到了嘉義王子飯店樓下堵曾嘉敏,打電話要求曾下樓,曾不肯下樓,該集團的人再打電話給買嘉瑞要曾不要再躲。買及曾都因害怕而不敢下樓用早餐,一直躲在飯店內。

同年7月11日的比賽前一或二天,賴業安到宿舍附近找曾,曾談到另一集團堵人的事,要賴幫忙解決,畢竟錢是賴幫忙借的。賴說他會幫忙,請他先上車。
曾選手上車後,才知道車上的司機是雨刷蔡政宜。蔡政宜在副駕駛座上放了數十萬元及一把槍,並說:我知道你在煩這個,我拿錢及傢伙去車拚,幫你解決,你要幫忙一下。
曾在那情形下心生恐懼,而先答應他說:那只能幫一場,以後不要再來找我了。

比賽當天曾嘉敏仍然不想打放水球,適巧當時他腰部不舒服,於賽前要求投手教練中入伸換先發選手,中入伸不同意。曾上場投到第二局結束,王勁力向曾表示你不幫忙的話,就下場第三局中入伸就把他換下來了。
賽後賴業安要拿二十萬給曾,曾不願意收受。

在第一次的筆錄中,因為該集團尚未曝光,在之前的陰影下,曾嘉敏為了怕他及家人的安全受到威脅,及誤以為他沒能還那筆借錢就形同收了錢,再被約談就不能打球,而隱藏與另一集團有關的事實,直接承認他在2008年7年11日的比賽中放水。

後來曾嘉敏把事實真相告訴律師,律師鼓勵他說出真相,從第二次的偵查筆錄時,才說出事實,並且表示自己真的沒有放水。

經本隊詢問工會律師,律師的說法與曾嘉敏相同,並且表示曾嘉敏、買嘉瑞、賴業安等三人的筆錄皆可證明上述事實。本隊認為曾嘉敏受二集團威脅,而未放水。打球是球員的生活技能,如果真的沒放水,應給予選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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