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5台北】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並不放棄中華職棒十六、十七年電視轉播授權契約,因此六球團(包括興農牛球團)必須信守契約,因電視授權轉播契約係獨家授權,若各球團參與興農牛對戰,而非由緯來或年代公司獨家轉播者,將構成違約,球團不應明知違約而為,即不應故意不履行與緯來、年代公司間契約,因此五球團將無法參與與興農牛之對戰。



聯盟及五球團企盼興農牛能理解此一困境,能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前,同意簽署與緯來、年代公司間之電視轉播契約書,以維誠信並得以對社會大眾圓滿交待,聯盟並代表各球團感謝大家對本事件之關心及歉意。



關於聯盟與緯來、年代公司中華職棒十六、十七年電視轉播授權契約已有效成立,已經聯盟法律顧問審酌下列事實及文件,確認已具契約效力:

一、聯盟六球團與緯來及年代間職棒十四年、十五年電視轉播授權合作契約書雖未經興農球團用印,惟興農球團曾參與契約條款之協商,二年來並依契約條款受領授權金,故難謂興農球團得不受該授權合作契約書之拘束。

二、依職棒十四年、十五年電視轉播授權合作契約書第二條優先續約之約定,六球團應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通知緯來及年代就合作契約基本條件,而緯來及年代則應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前與六球團完成締約手續,否則喪失優先締約權。

三、經查(1)未見六球團依約定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通知緯來及年代新合作契約基本條件之資料,核屬六球團違反職棒十四年、十五年契約之約定;但(2)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球團代表會議中已決議電視轉播權利金為每年每球團六千萬元,並以續約兩年為原則,而緯來及年代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簽署提出每球團每年共六千萬元之權利金(基本權利金五千五百萬元,收視獎金最少五百萬元)續約三年之同意書,而且九十三年十月四日常務理事會決議授權陳故會長河東先生全權處理,並經陳故會長與緯來及年代口頭協商同意每隊年度權利金提高為六千二百萬元,續約二年等在案。

四、因關於與緯來、年代之電視轉播授權契約事宜已經六球團於九十三年十月四日常務理事會決議同意授權陳會長全權處理,陳會長準此已與緯來、年代代表口頭協商同意決定續約兩年及每隊年度權利金提高為六千二百萬元,故依法職棒十六年及十七年電視轉播授權契約已經有效成立,六球團不論是否另簽署書面契約,均應受該契約約束。    


(發佈日期: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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