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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migo桃猿三位啦啦隊員,替總統候選人拍桌曆,結果球團告知沒報備,可後面又加違反競業條款,禁賽處分,這是什麼神邏輯扯遠了。

 

競業條款的意思是同一行業跳槽的禁止,或說競爭的反對。意味我們保護自己利益,一但原本同為合夥人、同事最終另起爐灶或被挖腳同性質工作,或以其他方式(例如:關鍵技術提供)變成競爭同一行業,可以索求賠償或直接拘束他任職,這才是競業禁止。

 

放在例子中,這三位啦啦隊員,如果跑去義大、統一、兄弟加油團,這才叫競業。桃猿如果說違反競業條款,請問他們是跳槽其他啦啦隊嗎?

 

今天發生旗下啦啦隊員沒告知,就去做代言方面事項,必須懲處那可以接受,你多加了那幾句,拿啦啦棒拍照講成競業,是藐視大家智商不夠嗎?

 

但只怕球團有特定政治傾向,有特定政治傾向也沒關係,提醒大家你表現出來凍結員工,會違反就業服務法歧視(政黨)條款。而且競業無法成立,如果把錯誤事件,當成工作規則中訂定的相關獎懲規定,去做停職、減薪也可能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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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ng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