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4 日
- 8月 11 週三 201011:44
[筆記]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4 日
- 8月 11 週三 201011:05
[筆記]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
第 1 條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
定本辦法。
- 8月 11 週三 201010:50
[筆記]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03 日
第 1 條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
定作業,依據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及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辦法。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作業,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
依本法、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 3月 09 週二 201001:20
[筆記]振興棒球運動總計畫
振興棒球運動總計畫
行政院99年3月3日院臺體字第0990007256號函核定
壹、計畫緣起
一、依據
(一)總統競選政見的落實
97年1月19日總統大選時,馬英九總統在基隆市立體育館全國體育界馬蕭後援總會成立大會中,提出體育政策時宣示「國家體育人才培訓要法制化,要好好培育人才。」棒球運動的振興乃據此依據實際需要,擬訂計畫、編制預算,據以推動。
(二)行政院的指示
97年10月30日,因逢職棒米迪亞暴龍隊打假球、中信鯨隊宣布解散球隊,棒球經典賽兵敗東京,台灣職棒在進入第20年之際,風雨飄搖,奄奄一息,行政院乃特別指示體委會以「振興棒球運動--職棒再生、活力再現」為主題,把棒球救起來,讓人民感動。
97年12月24日,體委會向行政院提出「開創棒運發展新契機」的專案報告,獲得行政院劉院長及相關部會的肯定與支持。
(三)現況與實際需要
2008年北京奧運會,中華隊不幸以7比8敗給大陸隊,吞下兩岸棒球交手20年來歷史性的第一敗,舉國譁然;國內卻再度爆發職棒米迪亞暴龍隊打假球、中信鯨宣布解散球隊事件,棒球經典賽又兵敗東京,台灣棒球運動也跟著進入最黑暗的低潮。然而,棒球在台灣已成為最受民眾喜愛的運動,有「國球」之稱,棒球運動的興衰,深深帶動著民眾的心情,如何讓台灣棒球再春暖花開,已成為百萬棒球迷的期待。體委會職司全國體育運動事務,有必要為振興國球—棒球提出對策,爰研提「棒球振興計畫」,期能改善我國整體棒球環境,進而振興棒運,恢復國人對棒球的興趣與信心。
(四)總統「棒球國是座談會」指示
有鑑於國人對振興棒球運動的期待,總統於98年12月1日召開「棒球國是座談會」,聽取中華棒協、職棒聯盟、球團、球迷及學者專家建言後,指示請行政院成立「振興棒球運動專案小組」,由副院長擔任召集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擔任幕僚機構,結合教育部、法務部、棒協、職棒聯盟、球團球員工會及球迷代表等一起研商,並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以體委會所提棒球振興計畫為基礎,將相關機關、團體所提出來的意見,整合成為振興棒球運動的總計畫,在總計畫之下各部會提出分計畫及時間表,傾舉國之力來落實推動。
二、問題評析
2012年倫敦奧運雖然取消棒球項目,但仍為亞運會競賽種類,也是我國在亞運奪標的運動主項,甚至是我國在國際上宣揚國力、提升能見度的運動種類,更是目前最受國人喜愛的運動。近年來我國培育的棒球選手,紛紛踏上美、日職棒最高殿堂,屢創佳績,揚名國際,使我國國際能見度獲得大大提昇,同時也產生巨大的社會整合及振奮人心的作用。隨著世界棒球經典大賽的舉辦,國際棒壇活動日益頻繁,競爭日益激烈,如何強化棒球運動之發展,已成為我國推展競技運動最重要課題之一。
我國棒球運動推展過去雖已具相當水準,自少棒、青少棒、青棒及成棒,均曾執亞洲牛耳,尤其技術水準頗為世界各國所稱頌。然而,近幾年由於基層棒球培訓經費嚴重不足,推動能量有限情況下,檢視我國各級棒球國際競賽參賽成績,發現已有每況愈下及競技實力逐漸減弱之現象。為建置健全的棒球運動發展環境,徹底改善棒球發展存在已久之問題,使我棒球運動更加蓬勃發展,以培育更多優秀選手,提昇國際競技水準,並躋身世界棒壇,爰結合公私部門研擬對策,擬訂「振興棒球運動總計畫」作為推展依據。
貳、計畫目標
一、目標說明
(一)總目標:健全棒球運動永續發展環境,厚植棒球運動競技實力,重振「棒球王國」雄風。具體總目標如下:
1、國際賽成績,4年後進到世界前4強。
2、國內基層棒球隊數,四年後倍數成長。
(二)次目標:
1、落實棒球紮根工作─質量並重,厚植棒球運動根基。
2、組訓社會甲組棒球隊─培養足夠可用之才。
3、穩住職棒發展─樹立棒球永續發展願景。
4、建立國家隊組訓機制─組訓最堅強的各級國家代表隊。
5、加強輔助與績效管控─快速大幅提昇棒球競技實力。
二、達成目標之限制
(一)學生棒球部分
1、基層棒球隊數不足,選手養成缺乏區域連貫體系,為升學中斷打球,導致選手斷層。
2、基層教練素質及專業度不足。
3、三級棒球賽制無法引導基層棒球發展,未有效整合。
4、基層棒球隊器材設施及訓練場地不足。
5、大專甲組及高中木棒球隊實力尚待有效加強,以增加成棒選手來源,提升競技實力。
(二)社會棒球部分
1、社會甲組成棒隊數太少,十餘年來只有合庫與台電二隊。
2、社會甲組成棒隊之球員以職棒退役選手為主幹,無法銜續學生球員之發展。
3、社會甲組成棒隊賽制與企業贊助之學生球隊未區隔。
4、一般社會組棒球(甲組成棒外之企業隊、俱樂部隊)風氣不興盛。
(三)職業棒球部分
1、職棒飽受涉賭事件影響,對職棒發展影響至鉅,缺乏有效遏止不法介入之組頭與球員之法令與預防措施。
2、職棒未建立完備職業運動發展制度,如沒有二軍,導致一軍選手過度操累、受傷連連,沒有選手替補影響戰力;未建立屬地主義,經營屬地球迷,爭取屬地認同,影響票房等。
3、職棒球員薪資制度不健全,如所得課稅方式、最低薪資制度等,讓球員挺而走險。
4、職棒20年來,球團經營因受涉賭事件影響,多數處於虧損狀況,屢陷困境。
(四)國家隊組訓部分
1、職棒球團與棒球協會部分意見分歧,影響國家隊徵召及組訓作業。
2、國家代表隊屢屢匆促成軍,賽前集訓時間不足,影響國家隊戰力。
3、國際賽會未明確建立分級制度,部分優秀選手過度操勞,導致傷兵累累。
(五)棒球運動經費及資源嚴重不足。
三、預期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
(一)預期績效指標:
1、落實棒球紮根工作:
(1)基層棒球隊數成倍數成長,至民國101年成長至1634隊。
(2)青棒、青少棒及少棒在亞洲及國際賽會每年皆能有優異表現,培養選手亦能賡續晉級為上一級棒球選手,成為未來之星。
(3)大專甲組棒球隊民國98年15隊,之後每年維持在16隊,甲組一級最後4名球隊與甲組二級前4名球隊更替,以維持大專甲組棒球隊一定水準。
2、組訓社會甲組棒球隊:社會甲組成棒隊民國98年增加4隊,之後每年至少增加1~2隊,至民國101年國內甲組成棒隊成長至10~12隊。
3、穩住職棒發展:
(1)100年度完成2軍建制,建立屬地主義。
(2)職棒票房平均單場觀眾維持在4,000人以上。
(3)職棒無涉賭情事發生。
4、建立國家隊組訓機制:
(1)國家代表隊依國際賽之重要性予以分級。
(2)國家代表隊組訓工作依賽事等級,由適當單位負責組訓。
(3)亞洲及世界國際賽會每次皆能爭金奪銀,世界棒球經典大賽能進入前5名。
(二)評估基準
基層棒球隊數,以97學年度各級棒球參加聯賽隊數為評估基準;青棒、青少棒及少棒隊伍不強調成績,以免揠苗助長或造成運動傷害;甲組成棒隊以目前國內僅有2隊作為評估基準;成棒成績以歷年我國參加亞洲及世界國際賽會成績為評估基準,參考數據如下:
1、97學年度各級棒球參加聯賽隊數,總計795隊。
2、中華成棒代表隊近年參加國際賽成績:
(1)2005年:第23屆亞洲盃棒球錦標賽第2名;第36屆世界盃棒球錦標賽未進8強。
(2)2006年:第1屆世界棒球經典大賽亞洲預賽第3名,未晉級;第16屆洲際盃棒球錦標賽第3名;杜哈亞運會第1名。
(3)2007年:第37屆世界盃棒球錦標賽第8名;第24屆亞洲盃棒球錦標賽第3名。
(4)2008年:2008年北京奧運會第5名。
(5)2009年:第2屆世界棒球經典大賽亞洲預賽第4名,未晉級。
參、執行策略及方法
一、主要工作項目
(一)落實棒球紮根工作
1、 協調各縣市鼓勵學校成立棒球社團,擴增基層棒球隊數
2、 三級棒球賽制改革
3、 提升基層學校教練素質
4、 增建學校簡易棒球場
5、 規劃建立有榮譽感的最高級杯賽
(二)健全社會球隊發展環境
1、積極組訓社會甲組棒球隊
2、社會甲組球隊組成及賽制檢討
(三)穩住職棒發展
1、建立不法介入職棒預防機制
2、建立完備職業運動相關制度
3、研議可行之租稅優惠執行方式
(四)建立國家隊組訓機制
(五)加強輔助與績效管控
二、執行策略
(一)基層棒球(大專、高中、國中、國小)推動策略
1、教育部
(1)至102年各級學校棒球隊增至880隊;棒球社團增至754隊,合計1634隊。
(2)建立學生棒球優先區與屬地特色,根留地方。
(3)建置學生棒球區域培訓體系。
(4)主動溝通協調縣市長配合推動。
(5)辦理「各級學校運動教練增能計畫」,至102年辦理16梯次提供1600名在職教練免費進修。
(6)三級棒球賽制自99年起改以地方聯盟、縣市聯盟、地區聯盟及全國聯盟方式辦理,並在假日舉辦比賽。
(7)常態性挹注各級學校棒球隊參賽及培訓經費。
(8)至102年新整建學校簡易棒球場100座。
(9)訂定運動選手合理訓練時數,推動學生課業及生涯輔導計畫。
(10)加強學生棒球運動教育管理,兼重學生球技與品德。
2、體委會
(1)輔導縣市政府擴大設置棒球基層訓練站,並增加經費補助。
(2)加強輔助大專甲組及高中木棒組球隊培訓,提升實力。
(3)優先補助地方興建簡易棒球場。
(4)協助辦理大專甲組及高中木棒組球隊法治教育。
(5)規劃建立有榮譽感的最高級杯賽,讓選手以參賽為榮,提振棒球風氣。
(二)社會甲組棒球推動策略
1、體委會
(1)主動協調地方政府及企業籌組社會甲組球隊,至102年達10至12隊
(2)補助球隊組訓經費,對等補助每年每隊最多新臺幣1000萬元。
(3)嚴格要求不得聘用曾涉賭球員,如該隊涉入打假球即停止補助。
2、中華棒協
(1)訂定職棒球員重返業餘之審查制度。
(2)訂定社會甲組球隊進用職棒退役球員人數限制。
(3)研訂社會甲組賽季與場數,每年每隊至少參加60場以上比賽。
(4)涉賭球員禁止進入社會甲組球隊。
(5)協助社會甲組球隊辦理教練及球員法治教育。
(三)職業棒球推動策略
1、內政部
(1)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成立職棒防賭專案小組,加強職棒場地及球團安全維護。
(2)規劃全國同步掃蕩賭博,鼓勵警察同仁加強查緝。
(3)與法務部成立檢警調責任轄區制,共同建立防賭及緊急通報機制。
2、法務部
(1)與警政署成立檢警調責任轄區制,共同建立防賭及緊急通報機制。
(2)在各責任轄區地檢署成立職棒防賭專案小組,與球團共同辦理法律宣導及座談。
(3)各責任轄區地檢署除必要時現場監控外,球季開打前,成立掃蕩賭博專案小組,強力掃蕩不法簽賭站,並查緝職業簽賭網站。
(4)職棒涉賭案件速辦、速審、速結。
3、體委會
(1)修訂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適度加重涉賭者刑則。
(2)成立跨部會防賭會議,定期追蹤。
(3)會同法務部、警政署研議啟動偵查前具體防範措施。
(4)協調國公營企業協助職棒發展,購票或贊助廣告。
(5)優先整修球團認養之球場。
4、教育部
協調地方政府,將職棒比賽列為國中小學校外教學課程。
5、職棒聯盟
(1)協助球團訂定防制所屬球員、教練涉賭之管制辦法。
(2)協助球團加強內部安全維護。
(3)協助球團於契約中,明訂嚴懲涉賭教練、球員賠償規定。
(4)設置檢舉電話與檢舉獎金。
(5)通過選手簽約金三分之一交由聯盟設置專戶強制信託,球員於退休時領回,但如涉賭即作為球團求償標的。
(6)建立自由球員制度、球員最低薪資制度、球員讓渡制度、退休金提撥制度。
(7)建立可處理糾紛之仲裁機制。
(8)輔導球團完成二軍及屬地主義建置。
6、球員工會
(1)協助建立球員自我防護意識,並協助受非法干擾之球員向專責小組通報。
(2)建立球員薪資一定比例強制信託制度,如未涉賭則於退休時領回,以保障球員退休後之生活,並遏阻球員受不法利誘。
7、財政部
(1)研議職棒球員所得課稅方式,仿美、日作法,採執行業務所得課稅之執行方式。
(2)研議球員提撥一定比例之強制信託金,退休領回時得依所得稅法免稅規定辦理之執行方式。
(3)研議球員及球團參照勞退條例提撥6%之退休金,退休領回時得依所得稅法免稅規定辦理之執行方式。
(4)研議贊助職業球團之母企業,對職業球團之人才培訓費用,得以適用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之執行方式。
(5)研議門票之售票收入免徵營業稅之執行方式。
(四)建立國家隊組訓機制策略
1、體委會
(1)國際賽事依不同屬性加以分級。
(2)協商保險業者辦理國家代表隊運動傷害保險。
(3)組成國家儲備隊長期培訓。
(4)協調第1級賽事之國家隊組訓,確保戰力完整。
2、中華棒協
(1)為國家隊報名參賽之國際窗口。
(2)第1級賽事依體委會協調結果組訓,協助國家隊組訓工作。
(3)非第1級賽事之國家隊組訓,由中華棒協負責,職棒聯盟全力配合。
3、職棒聯盟
(1)第1級賽事依體委會協調結果組訓,全力配合國家隊組訓工作。
(2)非第1級賽事之國家隊組訓,全力配合中華棒協組訓工作。
(五)其他加強輔助與績效管控策略
1、體委會
(1)邀請學者專家組織「棒球運動發展小組」,適時提供諮詢,檢討棒球振興績效。
(2)每年召開「棒球振興會議」,蒐集改革建言。
(3)邀請國際知名教練來台訓練國家隊、指導教練。
(4)遴選績優教練送至棒球先進國家受訓或參加研習,以提升教練素質。
(5)對國家隊組訓,提供運科介入協助(心理輔導、運動禁藥教育宣導………)。並視需要,安排替代役運動傷害防護員給予棒球專業運動傷害防護訓練後,分派至需要之球隊服務。
(6)籌建棒球村,提供辦理棒球訓練營、棒球比賽等之用。
2、中華棒協
(1)邀請學者專家組成「棒球技術改革小組」,全盤檢討棒球技術提升問題,提出棒球技術提升改革方案。
(2)規劃辦理國際棒球邀請賽,邀請國際棒球強國派隊來台參賽,以磨練國家隊戰力。
3、職棒聯盟
(1)於假期舉辦4職棒分區各級訓練營及回饋事宜,加強屬地經營。
(2)規劃辦理冬季棒球聯賽,邀請韓、日職棒隊來台參賽,加強冬季訓練及與韓、日交流。
(3)規劃主辦亞洲職棒大賽。
三、執行步驟(方法)與分工
(一)落實棒球紮根工作
落實棒球紮根工作以教育部為主,體委會協助,分工合作。教育部著重基層棒球面的擴大,基層棒球隊數的增加,自99年至102年編列10億元;體委會著重基層棒球運動人才的培訓,基層棒球隊水準的提昇,自99年至102年編列4億6,500萬元辦理。教育部推動本項工作之經費,由教育部相關經費預算支應,體委會推動之經費,由本計畫所編列之經費支應。其執行方式如下:
1、教育部:配合修正「促進優質學生棒球運動方案」為4年計畫,自99年至102年,經費10億元,執行之計畫包括:1輔助學生棒球運動社團與球隊,廣增運動人口來源;2加強學生棒球運動教育管理,協助進路發展;3強化學生棒球運動賽制,提升優質競爭實力;4建立學生棒球優先區與屬地特色,根留地方;5建置學生棒球區域培訓體系,促進合作夥伴關係;6加強棒球環境與設施,充實學生棒球運動空間等6大要項。
2、體委會:
(1)落實對棒球基層訓練站之照顧,針對棒球基訓站將一方面輔導縣市政府擴大站(校)數;同時督導縣市政府特別重視國小、國中、高中棒球基訓站的銜接培訓問題。
(2)增加各棒球基訓站的補助經費,務期對棒球基訓站給予實質的幫助。每站(校)每年補助費,依各站(校)之人數規模及訓練、輔導績效及經費預算額度,由每年每站補助3~10萬元,提高各校補助費至30~100萬元。
(3)舉辦績優棒球基訓站球隊訓練營(賽),並補助參加的球隊差旅費及交通費,務期各棒球基訓站球隊的教練、選手有正確的棒球訓練觀念,做好棒球基層的紮根工作,大幅提昇基層棒球隊的素質及實力。
(4)加強培訓大專甲組及高中木棒組球隊,以儲備國家隊選手,提昇國家隊戰力。除補助學校培訓經費外,並將積極輔助培訓工作,舉辦培訓(競賽)營,對選手及教練積極提昇其素質。
(5)廣建社區簡易棒球場,供基層受限校地無場地練球之學校社團及球隊練習之用。
(二)健全社會球隊發展環境
由體委會協助輔導中華民國棒球協會規劃,其執行方式如下:
1、積極組訓社會甲組棒球隊,協調公民營企業機構單獨籌組或地方政府結合企業籌組,以10至12隊為目標。籌組社會甲組成棒隊時,應一併將待遇、除役後之生涯安排(轉任單位職員或擔任基層棒球教練)以及生活管理與績效考評、獎懲等一併加以規劃。
2、研訂合宜的社會甲組球員資格,及職棒退役選手重返業餘之規範。
3、規劃有效的社會甲組棒球比賽賽季與場數,每年每隊至少須參加60場以上比賽。
(三)穩住職棒發展
1、強化防賭機制
由體委會結合教育部、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中華職棒聯盟、各球團及球員工會執行,其執行方式如下:
(1)修訂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予以適當加重,將第1項罰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修訂為併科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並增訂結夥3人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2)由體委會結合內政部警政署、教育部、法務部成立跨部會小組,共同防賭,並定期追蹤。
(3)由法務部、警政署協助成立「檢、警、調責任轄區制」,兄弟象與士林地檢署、刑事局偵四隊;興農牛與台中地檢署、刑事局偵六隊;統一獅與台南地檢署、刑事局偵八隊;lanew熊與高雄地檢署、刑事局偵八隊,共同建立防賭及緊急通報機制。
(4)法務部在各責任轄區地檢署成立職棒簽賭防制專責小組,由熟稔職棒運動之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指揮轄內之警察、調查機關,與職棒球團共同辦理法律宣導及座談、必要時賽場監控;並於球季開打前,成立掃蕩賭博專案小組,對所轄之不法簽賭站進行強力清查掃蕩,並不定期查緝職棒簽賭網站,以宣示反暴力、賭博介入職棒運動之決心。
(5)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成立職棒防賭專案小組,與職棒聯盟及球團積極合作,加強職棒賽事場地及球團駐地之安全維護;規劃全國同步掃蕩賭博案件,並透過定期評比、提高配分等手段,鼓勵同仁加強查緝是類案件,清除職棒簽賭組頭之生存空間。
(6)會同法務部、警政署、職棒聯盟、球員工會,建立防賭資訊通報機制,研議啟動偵查前具體防範措施,防賭於未然。
(7)職棒聯盟協助各球團訂定防制所屬球員、教練涉賭之管制辦法,加強內部控管機制,嚴格管控所屬球員及教練;並加強內部安全維護,避免不法介入,如有選手、教練受非法干擾,隨時通報專責小組聯繫窗口。
(8)職棒聯盟協助各球團於契約中明訂,嚴懲使涉賭球員、教練賠償規定,以喝阻球員、教練不敢涉賭打假球。
(9)球員工會協助建立球員自我防護意識並協助受非法干擾之球員,向專責小組聯繫窗口通報。
(10)球員工會建立球員薪資一定比例強制信託制度,於退休時領回,以保障球員退休後之生活;如有涉賭,則信託金歸球團,以遏阻球員受不法利誘,涉賭打假球。
(11)職棒聯盟設置檢舉電話與檢舉獎金並廣為宣導,鼓勵球迷及全國民眾共同監督。
(12)辦理大專甲組及高中木棒組球隊法治教育,以提早建立球員、教練拒絕利誘之觀念。
2、完備職業運動制度
由體委會督促中華職棒聯盟協助各球團建置相關制度,其執行方式如下:
(1)輔導各職棒球團成立二軍,二軍原則上至少需有20名以上選手,2名以上教練;初期為考量各球團負擔,暫以棒球替代役選手支援二軍球員,惟支援之棒球替代役選手以不超過二軍人數一半為原則;並規劃完善之二軍例行賽制,使二軍選手提早接觸職業化、專業化的賽訓方式,原則上二軍每年每隊至少比賽60場以上。
(2)落實屬地主義,體委會對球團認養之球場優先協助地方政府予以整修;並廣建簡易棒球場,提供地方球隊練球及比賽之用。聯盟及各球團認真經營屬地球迷,主動拜訪當地國公營事業購票或贊助廣告;教育部主動協調地方政府將職棒比賽列為國中小學校外教學課程。聯盟及球團配合特定節日,對特定對象提供優惠票,優待其進場看球。
(3)通過選手簽約金三分之一交由聯盟設置專戶強制信託,於球員退休時領回,如有涉賭情事,作為球團求償之標的。
(4)建立自由球員制度、球員讓渡制度、最低薪資制度、退休金提撥制度、及可處理糾紛之仲裁制度等。
3、租稅減免
由財政部負責研議,其執行方式如下:
(1)研議職棒球員所得課稅方式,仿美、日作法,採執行業務所得課稅之執行方式。
(2)為鼓勵球員自清,增加球員提撥強制信託金之誘因,研議所提一定比例之強制信託金,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類第3點及第14條第9類免稅之規定辦理,之執行方式。
(3)研議球員及球團參照勞退條例提撥6%之退休金,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類第3點及第14條第9類免稅之規定辦理,之執行方式。
(4)研議贊助職業球團之母企業,對職業球團之人才培訓費用,得以適用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之執行方式。
(5)研議門票之售票收入免徵營業稅之執行方式。
(四)建立國家隊組訓機制—組訓最堅強的各級國家代表隊
由體委會輔導中華棒協、職棒聯盟規劃,其執行方式如下:
1、國際賽事依不同屬性加以分級
(1)第1級:奧運、亞運、經典賽。
(2)第2級:世界杯、亞洲杯、洲際杯,此類比賽如在國內舉辦則提升為第1級。
(3)第3級:非國際棒總、亞洲棒總等正式組織舉辦之邀請賽。
2、依國際賽事分級,第1等級之杯賽,以最堅強國家隊陣容參賽,代表隊陣容以職業球員為主、業餘球員為輔;第2等級之杯賽,代表隊陣容以業餘球員為主、職業球員為輔;第3等級之杯賽,以培養新秀為主組隊。
3、國家隊報名參賽以中華棒協為國際窗口。國際賽事依重要等級不同,分別進行組訓工作。
(1)其屬第1級之賽事,須以最堅強國家隊陣容出賽者,以職業球員為主、業餘球員為輔,由體委會協調組訓單位。並由體委會、中華棒協、職棒聯盟、球團與學者專家共組選訓委員會,務期組訓最強國家隊,組訓過程隨時檢討處理相關問題。
(2)非第1級之賽事,以業餘球員為主、職業球員為輔,由中華棒協組訓,職棒聯盟全力配合。
4、協商保險業者辦理國家代表隊集訓及比賽期間之運動傷害保險。
5、遴選社會甲組、替代役、大專甲組等優秀選手,組成國家儲備隊,施以長期培訓,以積極為國家隊儲備優秀人才。
伍、期程與資源需求
一、計畫期程:99年至102年。
二、經費需求
本計畫經費預算,教育部「促進優質學生棒球運動方案」4年總經費10億元(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體委會4年總經費10.25億元。體委會分年需用經費:99年2.5億元整,100年2.35億元整,101年2.6億元整,102年2.8億元整。經費概算如下:
(一)落實棒球紮根工作:教育部「促進優質學生棒球運動方案」99年2.5億元,100年2.5億元,101年2.5億元,102年2.5億元,合計10億元,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外;體委會99年1.1億元,100年1.15億元,101年1.2億元,102年1.2億元,合計4.65億元。
(二)組訓社會甲組棒球隊:99年9千萬元,100年8千萬元,101年1.0億元,102年1.2億元,合計3.9億元。
(三)協助職棒發展:99年2.5千萬元,其餘各年2千萬元,合計8.5千萬元。
(四)建立國家隊組訓機制:99年2千萬元,其餘各年1.5千萬元,合計0.65億元。
(五)加強輔助與績效管控:99年至102年各500萬元,合計2千萬元。
振興棒球運動總計畫經費需求表
年度 具體策略 | 99年 | 100年 | 101年 | 102年 | 合計(千元) | ||
一、落實棒球紮根工作 | (教育部) | (250,000) | (250,000) | (250,000) | (250,000) | (1,000,000) | |
體 委 會 | 國小 | 80校 25,000 | 90校 27,000 | 100校 30,000 | 100校 30,000 | 112,000 | |
國中 | 50校 20,000 | 60校 24,000 | 64校 26,000 | 64校 26,000 | 96,000 | ||
高中 | 30校 30,000 | 32校 32,000 | 32校 32,000 | 32校 32,000 | 126,000 | ||
大專 | 16校 35,000 | 16校 32,000 | 16校 32,000 | 16校 32,000 | 131,000 | ||
小計 | 110,000 | 115,000 | 120,000 | 120,000 | 465,000 | ||
二、組訓社會甲組棒球隊 | 8隊 90,000 | 8隊 80,000 | 10隊 100,000 | 12隊 120,000 | 390,000 | ||
三、協助職棒發展 | 25,000 | 20,000 | 20,000 | 20,000 | 85,000 | ||
四、國家隊組訓 | 20,000 | 15,000 | 15,000 | 15,000 | 65,000 | ||
五、輔助與績效控管 | 5,000 | 5,000 | 5,000 | 5,000 | 20,000 | ||
總計 | 250,000 | 235,000 | 260,000 | 280,000 | 1,025,000 | ||
(註:教育部負責經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體委會負責經費由本計畫支應。)
三、經費來源及計算基準
(一)經費來源:除教育部所需經費另由教育部編列外;體委會所需經費陳奉行政院核定專案挹注推動本計畫工作。
(二)經費計算基準
1、落實棒球紮根工作:
(1)大專組、高中組、國中、國小組等基層學生棒球推廣及聯賽舉辦,依教育部擬定「促進優質學生棒球運動方案」編列預算推動。「促進優質學生棒球運動方案」執行期程自99年至102年,4年總經費10億元。
(2)基層學生棒球訓練站選手培訓,體委會依學校球隊組訓是否積極、有績效,招生、訓練、課輔、生活教育、品格教育是否正常等成效,酌予經費補助。98年度基層學生棒球隊以本會所設棒球基層訓練站及大專甲組共123站為對象,包括國小58站、國中36校、高中14校、大專15校,未來逐年成長至212站,國小100站、國中64站、高中32站、大專16站。每年每一站補助培訓經費,國小以20-40萬元/年、國中以30-50萬/年、高中組以80-120萬元/年、大專以150-200萬/元為原則規劃。(實際補助經費依各校組訓規模、培養人才數量等績效,核實核定)
2、組訓社會甲組棒球隊:
社會甲組棒球隊每年由球隊擬訂培訓計畫,併隊職員名單、經費預算(含培訓經費及薪資表),送體委會備查後,由體委會酌予補助所需經費,視辦理成效以對等方式補助,每隊每年以最高補助新台幣1,000萬元為原則規劃。
3、穩住職棒發展:
(1)各球團擬訂二軍組訓計畫送體委會審核通過後,由體委會酌予經費補助,原則上每隊接受一名替代役補助40萬元,俟後未提供替代役球員時,由體委會酌予補助所需經費,視辦理成效以對等方式補助,每隊每年最高以補助新台幣1,000萬元為原則規劃。
(2)為扶植各職棒球團成立「二軍」,補助成立二軍經費是目前救急措施,未成立二軍者不予補助。
4、建立國家隊組訓機制:國家儲備隊長期培訓所需經費由體委會補助,長期培訓所需經費包括教練薪資、選手零用金、參賽、裝備、保險等,以每年匡列新臺幣2~3,000萬元為原則規劃。
5、加強輔助與績效管控:聘請國際教練,舉辦訓練營;召開棒球振興會議、運科介入以每年匡列新臺幣500~1,000萬元為原則規劃。
陸、預期效果及影響
一、基層棒球(大專、高中、國中、國小)
(一)提高縣市政府基層學校成立棒球社團及球隊之意願。
(二)有較充足之培訓經費及練習場地,熱絡基層棒球之推展。
(三)大專及高中球隊實力提升,擴增選手來源。
二、社會甲組棒球
(一)突破16年來社會甲組不足問題。
(二)建構完整棒球運動發展體系。
(三)提供大專及高中畢業球員延續棒球生命之管道。
(四)擴增職業棒球及國家隊選手來源。
三、職業棒球
(一)政府與民間共同合作,發揮防制黑道不法介入職棒運動之成效。
(二)政府與民間強烈宣示防制職棒涉賭之決心。
(三)予以職棒球團適度租稅優惠,減輕球團負擔。
(四)合理保障球員權益。
四、建立國家隊組訓機制
(一)組訓機制明確,依賽事等級分由各類選手代表出賽,優秀選手得以修養生息。
(二)減少組訓障礙,快速完成組訓工作,培養團隊默契。
柒、附則
有關機關配合事項
(一)本計畫所涉權責部會機構團體有內政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體委會、中華棒協、中華職棒聯盟、職棒球團、球員工會,有賴各相關部會機構團體齊心一致,以達目標。
(二)請各相關部會依本計畫執行策略,分別擬訂分計畫及時間表控管,並依總統指示,將執行進度於機關網站公布。
(三)本計畫由行政院責成相關部會追蹤列管,至該執行策略完成為止。
權責單位:競技運動處
更新日期:2010/03/09
- 1月 30 週六 201016:43
[筆記]勞委會指定適用勞基法現況
自民國73年起,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分階段指定適用勞基法之行業。目前除下列行業之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外,其餘各業均已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
(一)不適用行業
- 農民團體。
- 其他運動服務業中之體育團體。
- 國際組織、外國使領館、其他外國機構。
- 未分類其他餐飲業。
- 家事服務業。
- 未分類其他組織(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及社會團體適用勞基法,民意代表服務處、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適用勞基法,除上開情形外,其餘皆不適用)。
- 私立藝文業【已指定自99年3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
(二)不適用之工作者
-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 公立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 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 私立之各級學校之教師、職員。
-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 法律服務業之律師。
- 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 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已指定自99年3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
- 私立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之教師、職員【已指定自99年3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
(三)其他不適用者
-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符合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者)。
- 事業單位之雇主、委任經理人。
- 1月 22 週五 201023:23
[筆記]中国棒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 中国棒球协会,简称“中国棒协”,英文名称为“CHINESE BASEBALL ASSOCIATION”,缩写为“C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棒球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棒球社会团体、俱乐部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体育社团,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本会是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棒球联合会、亚洲棒球联合会及其他国际青少年、大学生、职工棒球组织及相应的国际棒球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本会承认国际棒联的章程和条例,使用国际棒联公布的规则。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棒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爱好者,依靠全民力量,指导发展我国的棒球运动;积极提倡棒球运动在中国的普及,努力促进我国棒球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服务;增进与各国各地区棒球协会和组织的交流和友谊,加强与国际棒球联合会和亚洲棒球联合会的联系和合作。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以及国际棒联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棒球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运动水平的提高,促进亚洲和世界棒球运动的进步。
(二)宣传和普及棒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棒球运动,以增进体制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三)根据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或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的棒球协会的友谊。
(四)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棒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各团体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棒球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五)拟定有关棒球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和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施行。
(六)负责协调、组织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制定棒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以及教练员和裁判员的考试、评选、晋级事项。
(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的规定,选拔和推荐国际队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各项国内外比赛。
(八)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学习人选的选拔和运动员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九)开展经验交流和学术研究活动,依照有关规定,翻译和出版技术资料、书刊。出版中国棒球协会的机关刊物《中国棒球》。
(十)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市场开发活动和咨询服务,为棒球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十一)负责组织领导全国职业棒球运动的运作和经营。
(十二)指导、监督棒球场地的建设和棒球器材的制作。
(十三)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表彰和奖励对我国棒球运动作出贡献的有功人员。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 协会会员、俱乐部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协会单位会员必须是经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注册,代表本地区或行业、系统开展棒球运动的协会团体及法律、法规的认可的其他与棒球有关的单位。
俱乐部会员必须是由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开展棒球运动的职业或业余俱乐部。
个人会员为荣誉称号,是经协会全国委员会批准授予为棒球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本协会不直接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服从本会组织领导,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个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棒球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的社会团体、俱乐部等,均可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全国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履行其它有关手续;
(四)由全国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全国比赛的权利;
(三)优先参加本会所组织的训练班和其它活动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宣传棒球运动,认真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免费提供场地,为本会组织的训练、竞赛提供服务;
(六)接受场地设施器材的技术评定;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的,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全国委员会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五)审议本会财务报告;
(六)审批会员入会;(第九条规定由全国委员会决定,矛盾,建议去掉此条)
(七)讨论通过其他有关重要提案决议;
(七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协会秘书处或三个以上的会员协会联合提出,方可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二)本会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有二分之一以上拥有表决权的代表赞成,即可当选。
(三)会员代表大会由全国委员会召集,由主席主持会议,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会议。
(四)主席拥有普通选票,在票数相等时,则拥有决定性投票权。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协商推选罢免正、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审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部署工作;
(四)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全国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全国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全国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会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棒球界有较高威信;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领导秘书处完成本会日常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在主席、副主席的领导下处理协会的各项工作。本会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具体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二)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各项管理规章、规定、制度和方针政策;
(三)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交流,负责和指导在我国举办的国际及全国比赛、培训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四)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五)根据本章程及有关的规定,开展工作并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七)广播、电视、知识产权等商业性比赛的开发权属于中国棒球协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竞赛
第四十七条 本会对全国各级正式比赛,及由国际组织委托本会承办的比赛直接进行管理。
本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棒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本会会员协会之间的比赛,协会会员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但必须向本会申报并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旗、会徽等标志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8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全国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7月 20 週五 200716:07
[筆記]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中華民國89年3月23日行政院台八十九體08410號核定
中華民國89年4月1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台八十九體委競字第004684號令頒布
中華民國89年11月3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台八十九體委競字第018035號令修訂
中華民國91年3月26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0910004632號令修訂
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行政院院臺體字第0930035623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93年8月10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09300152751號令修訂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09400214293號令修訂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參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正式競賽項目獲得前八名者。
二、參加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正式競賽項目獲得前三名者。
三、參加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主辦之世界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得前三名者。
四、參加世界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得前三名者。
五、參加國際學校體育總會主辦之國際學校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得第一名者。
六、參加東亞運動會協會主辦之東亞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得前二名者。
七、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正式錦標(盃)賽獲得前三名者。
八、參加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正式錦標(盃)賽獲得前二名者。
九、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青年正式錦標賽獲得前二名或世界青少年正式錦標賽獲得第一名者。
十、參加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青年或亞洲青少年正式錦標賽獲得第一名者。
十一、參加全國運動會及全民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得優勝者。
十二、參加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及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獲得優勝者。
前項各款所定名次,以主辦單位頒訂競賽規程規定之最優級組及頒獎名次為限;如其競賽規程未規定者,以各該運動種類之國際運動競賽規則所定之名次為限。如頒獎名次未明確區分時,其名次之排定,由第八條第四項之獎審會,依實際參賽成績認定之。無法認定時,以未明確區分之最高名次論之。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國際或亞洲各級各類運動競賽之主辦單位,以國際單項運動組織聯合會(GAISF)所屬之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或亞洲單項運動組織聯合會(GAASF)所屬之亞洲單項運動協會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所定獎勵對象,以各全國性單項運動組織於賽前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報,並經核定之最優(高)級組賽會為限;如為新增之賽會,以已舉辦二屆以上者,始得提出。賽前未經提報核定之申請案件不予受理。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規定之比賽,除有會前賽、資格賽或訂有參賽標準者外,其參加比賽獲獎之項目應有六國(地區)及六隊(人)以上參賽者,始給予獎勵。
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款所定獎勵對象,以奧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為限;其項目之認定應符合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獎章:優秀運動選手參加競賽成績,應依第四條規定,分別頒給國光體育獎章。
二、獎助學金:優秀運動選手參加競賽成績,應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分別頒給獎助學金。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獎勵對象,團體項目參賽隊數於八隊以下時,僅前六名頒給獎助學金。但以未明確區分之最高名次論之者,其獎助學金以各可能獲獎名次之獎助學金總額平均計算之。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九款及第十款所定獎勵對象,僅頒給獎章,不頒給獎助學金。
四、前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所定獎勵對象,由舉(主)辦單位或參加單位另訂獎勵辦法,給予獎勵。
雖符合前條規定,惟名列最末名次者,不予獎勵。
參加同一比賽,同時獲得個人賽及團體賽之給獎資格者,均給予獎勵。
參加合併舉行之比賽,同時獲得給獎資格者,應就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擇一比賽給予獎勵。
第四條 國光體育獎章分為三等九級,各等級獎章給獎資格如下:
一、一等一級:參加奧運獲第一名者。
二、一等二級:
(一)參加奧運獲第二名者。
(二)參加奧運正式競賽項目會員國達二00個以上,每四年舉辦一次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者。
三、一等三級:
(一)參加奧運獲第三名者。
(二)參加奧運正式競賽項目會員國達二00個以上,每四年舉辦一次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二名者。
四、二等一級:
(一)參加奧運獲第四名者。
(二)參加亞運獲第一名者。
(三)參加奧運正式競賽項目會員國達二00個以上,每四年舉辦一次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三名者。
(四)參加奧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者。
五、二等二級:
(一)參加奧運獲第五名及第六名者。
(二)參加亞運獲第二名者。
(三)參加奧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二名者。
六、二等三級:
(一)參加奧運獲第七名及第八名者。
(二)參加亞運獲第三名者。
(三)參加奧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三名者。
(四)參加非奧運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者。
七、三等一級:
(一)參加世界運動會獲第一名者。
(二)參加世界大學運動會獲第一名者。
(三)參加非奧運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二名者。
(四)參加非奧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者。
(五)參加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亞洲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者。
八、三等二級:
(一)參加世界運動會獲第二名者。
(二)參加世界大學運動會獲第二名者。
(三)參加東亞運動會獲第一名者。
(四)參加非奧運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三名者。
(五)參加非奧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二名者。
(六)參加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亞洲正式錦標賽獲第二名者。
(七)參加非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亞洲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者。
(八)參加世界青年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者。
九、三等三級:
(一)參加世界運動會獲第三名者。
(二)參加世界大學運動會獲第三名者。
(三)參加國際學校運動會獲第一名者。
(四)參加東亞運動會獲第二名者。
(五)參加非奧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三名者。
(六)參加非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亞洲正式錦標賽獲第二名者。
(七)參加世界青年正式錦標賽獲第二名者。
(八)參加世界青少年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者。
(九)參加亞洲青年或青少年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者。
前項所定奧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係以競賽舉辦時最近一屆已辦或奧運、亞運籌備單位正式核定將辦之奧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為限。
第五條 符合前二條規定頒給之獎助學金,其標準如下:
一、一等一級: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二、一等二級:新臺幣七百萬元。
三、一等三級:新臺幣五百萬元。
四、二等一級:新臺幣三百萬元。
五、二等二級: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六、二等三級:新臺幣九十萬元。
七、三等一級:新臺幣六十萬元。
八、三等二級:新臺幣三十萬元。
九、三等三級:新臺幣十五萬元。
參加在我國舉辦之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賽會,並符合其獎勵者,獎助學金加發二分之一。
第六條 參加奧運獲前三名者應領取之獎助學金,得選擇一次領取;或以下列標準終身按月領取:
一、奧運第一名: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二、奧運第二名:新臺幣三萬八千元。
三、奧運第三名: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選擇按月領取獎助學金者,中途放棄時,得依一次領取獎助學金金額,扣除已領取之獎助學金總額後,餘額一次領取。
選擇按月領取獎助學金者,於領取總額未達一次領取獎助學金金額前死亡時,得由繼承人於繼承開始之日起三年內,依一次領取獎助學金金額,扣除已領取之獎助學金總額,共同申請一次領取,逾時不受理。
第七條 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由本會依下列方式頒給:
一、國光體育獎章:由本會定期公開頒發。
二、獎助學金:於每次獲獎審定後,一次撥入選手指定之銀行帳戶;參加奧運獲前三名選擇按月領取獎助學金者,於獲獎審定後之次月起,按月撥入選手指定之銀行帳戶。
第八條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者,由各組團參賽單位檢具選手審查名冊、成績證明、比賽紀錄表及出場比賽紀錄(團體項目),於比賽結束後一個月內送本會審查。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規定者,由各相關全國性運動組織彙整競賽規程、秩序冊、獎狀(牌)及主辦單位頒發之成績證明、比賽紀錄表、出場比賽紀錄(團體項目)、權責單位核定參賽公文及名冊,於比賽結束後二週內完成初步審查,並於比賽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齊初審合格名冊及上開資料,報請本會審查。
申請單位如因故無法如期申請時,應於期限內,以書面向本會申請展延;其展延以一次、一個月為限。如因申請單位之疏失,逾期申請,致選手蒙受損失者,除由該單位負責外,並列為本會考評缺點紀錄。選手得向本會申訴,並由本會逕予審查。
本會設獎勵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審會),審查各項申請案件,並於受理三個月內將審核結果函知各有關單位轉知各獲獎選手。
對前項審核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受通知日起一個月內,向本會提起複審;本會應於受理二個月內函復複審結果。
獎審會之組織及審查規定,由本會另定之。
第九條 受獎選手如有違規使用藥物或違背運動員精神有損國家形象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違規使用藥物,經賽會主辦單位檢驗屬實,並取消名次成績者,得依獎審會之決議,及本會之核定,取消其獎章及獎助學金;已頒發者,予以註銷、收回。
二、違背運動員精神有損國家形象者,得依獎審會之決議,及本會之核定,取消其獎章及獎助學金;已頒發者,予以註銷、收回。
受獎人員應於收到繳回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向本會辦理繳回事宜;屆期未繳回者,除由本會依法催繳外,不再受理該人員有關本辦法規定之申請案件。
第十條 本辦法修正前已依原規定獲得之積點,依下列方式辦理之:
一、滿五十點以上者:依原規定核計獎助學金數額,並依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撥付。
二、未滿五十點者:其積點予以保留,俟另獲獎金時,得選擇以每萬元折算一點之方式合併累計點數,俟累積滿五十點時,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