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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2.10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職棒簽賭案新聞稿

一、本案係本署於97年底接獲檢舉,指稱有一「雨刷」集團利用多名中華職棒球員於比賽中打放水球詐賭涉嫌不法,經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幹員展開蒐證,發現黃俊中等人與「雨刷」互有往來,嗣知悉「雨刷」真實身分為蔡政宜後,經清查比對相關蒐證資料後,研判職棒比賽 確有事前謀議打放水球輸球之嫌,然為避免影響中華職棒正在進行之賽事,直至981026球季全部結束後始發動搜索行動。
二、本案偵辦範圍藉由涉案人之供述逐漸擴大,初期為吳保賢、王勁力擔任白手套之9899之賽事有哪些球員涉案,繼而約談兄弟象隊球員李濠任等人加以鞏固案情,且意外得知前總教練中込伸可能涉案,再經連日偵查,於9811月初已釐清9899場次之球員涉案情節。嗣黃俊中意外供出La new熊隊95年至97年球季間涉嫌打放水球之球員(包括張誌家)及相關場次,莊侑霖供出兄弟象隊95年至97年球季間及中信鯨隊97年球季間涉嫌打放水球之球員及相關場次,期間部分中信鯨球員供稱9596年有替吳健保集團打過放水球,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動提供相關資料以供參考後,經不斷提訊相關在押被告與其他被告交互對質後,至992月上旬,相關簽賭集團彼此合縱連橫情形及球員之涉案情節始完全釐清。
三、全案自981026發動搜索起迄今,歷經107天(76個工作天),最終查明之犯罪事實與搜索之初所掌握之涉案事實相比,有極大差距,原因係全案原計畫針對98年球季賽事展開蒐證,惟因蒐證困難,初期僅查得「雨刷」之真實身分,經搜索及聲請羈押相關主嫌及球員後,藉由檢察官屢屢提訊在押被告,鍥而不捨的突破心防,案情始直轉急下,絕非如部分媒體所述「全案蒐證長達一年多,已掌握全部相關事證,卻不快刀斬麻的偵辦,像擠牙膏似的辦案方式在凌遲職棒」。
四、經檢察官調查後發現,蔡政宜自95年以前即滲透中華職棒,早期係掌握中信鯨隊資源,自95年起掌握La new熊隊資源,並於該年與掌握中信鯨隊資源之吳健保集團合力運作La new熊隊及中信鯨隊打假球詐賭,96年間經由其他簽賭集團成員吳明欽、「火哥」及「珠姐」之介紹認識自95年起操控兄弟象隊打假球之簽賭集團主嫌余則彬及莊侑霖後,自96825起再與余則彬、莊侑霖等人合力運作兄弟象隊之比賽,於97年間除雙方原有之La new熊隊及兄弟象隊資源外,再成功滲透吳健保集團釋出之中信鯨隊,故97年間蔡政宜、余則彬、莊侑霖、黃川井等人可操控兄弟象隊、La new熊隊及中信鯨隊等三支球隊之輸贏,98年間蔡政宜再與莊侑霖共同操控兄弟象隊之比賽。全案經偵查終結,依法將被告蔡政宜、吳健保、余則彬、莊侑霖、黃仁義、黃川井、吳明欽、林柏晟、蔡淵源、黎紹君、曾漢州、張宗傑、徐連造、中伸、陳致遠、楊博任、蔡豐安、許人介及張誌家等人以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同條第 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及第226條第1項之賭博罪嫌;被告吳健保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或指揮犯罪組織罪嫌及刑法第346條第2項之恐嚇得利罪嫌;被告黎紹君及曾漢州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及刑法第346條第2項之恐嚇得利罪嫌;被告蔡政宜、黃仁義、黃川井、達瑞瑋、陳盈妃、林柏晟、藍基益、張順青及游政發等人涉犯刑法第226條第1項賭博罪嫌及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嫌提起公訴,檢察官就犯罪情節並斟酌具體情形,針對被告吳健保具體求處有期徒刑九年、併科罰金五千萬元、強制工作三年,對被告黎紹君求處有期徒刑六年、併科罰金五百萬元、強制工作三年,對被告曾漢州求處有期徒刑四年、併科罰金一百萬元、強制工作三年,對被告林柏晟求處有期徒刑四年,對被告陳致遠、張誌家及蔡豐安求處有期徒刑二年,對被告中伸、楊博任及許人介求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另被告蔡政宜因無暴力或恐嚇球員之組織犯罪行為,球員均係為圖利益而自願與之合作,且於羈押期限屆滿前,有配合偵辦之行為,檢察官認為若其於審理中能不受外力所干擾而能持續誠實坦然面對司法審判,從而堪認具有悔意,則向法院求請從輕量刑;被告余則彬、莊侑霖因自白犯行,且對於其他涉案人之事證均完整交代,並主動提供追查方向,向法院求請從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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