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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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開使用禁藥和打假球史,為何同樣是欺騙,並且為得一定報酬,但大眾看法卻不一致,假球需離開球界,禁藥只需禁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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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週曾寫一篇有關外遇的文章,這篇提到債券概念,其實它亦適合用在防堵假球,我們可以這樣設計,把「若在一定年限發生假球」以及「若一定年限未發生假球」這兩件事分別以債券發行,就是說當一定期間過去,哪件事發生,買取該種債券之人就可得到一筆利益,這樣的好處是把消息數字化,人表面說的關冕堂皇、道貌岸然其實也不會和荷包過不去,不是嗎?而當「若在一定年限發生假球」該種債券大量賣出,我們可斷定其不尋常,表示該買進的人有得到某種程度打假球內線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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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棒球運動總計畫

行政院99年3月3日院臺體字第0990007256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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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台北】針對兄弟球團2月23日向本聯盟提出2010年球季球團(職)球員之註冊申請,經審查99年2月1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98年度偵第30549號、第32823號、第34285號,99年度偵第5153號)中,詳述球員曾嘉敏涉及放水球事件,並於調查局詢問及板橋地檢署偵查時,均坦承不諱,事證明確,故撤銷所屬球員曾嘉敏之註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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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2月10日板橋地檢署偵辦職棒簽賭案起訴書中提及本會所屬甲組球隊球員、教練部分(依據99年1月各隊登錄名單),本會提出下述4點說明。未來檢調單位若有新一波偵查行動,有類似情節者本會都將比照辦理。

 一、遭緩起訴、起訴、職權不起訴之所有人員一律除名,終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本會主辦之賽會、講習及活動,桃園航空城原登錄之陳懷山教練即因被列為職權不起訴,故本會即刻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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