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開使用禁藥和打假球史,為何同樣是欺騙,並且為得一定報酬,但大眾看法卻不一致,假球需離開球界,禁藥只需禁賽。
提一個謬論,我們再把打假球分為有利益和受威脅兩種。就是說當一個球員是被脅迫打假球,但未收取利益(欺騙球迷未收錢);這狀況和禁藥一相比 (欺騙球迷兼收錢,指好表現得高薪),不就變得更值得原諒。現實卻是用藥是禁賽,但不論何種假球都會消失球場,較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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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週曾寫一篇有關外遇的文章,這篇提到債券概念,其實它亦適合用在防堵假球,我們可以這樣設計,把「若在一定年限發生假球」以及「若一定年限未發生假球」這兩件事分別以債券發行,就是說當一定期間過去,哪件事發生,買取該種債券之人就可得到一筆利益,這樣的好處是把消息數字化,人表面說的關冕堂皇、道貌岸然其實也不會和荷包過不去,不是嗎?而當「若在一定年限發生假球」該種債券大量賣出,我們可斷定其不尋常,表示該買進的人有得到某種程度打假球內線消息。
用這種方式我們把它擴大,發行每一個球員的債券,可以鎖定對象做深入調查,發揮一定功效,當然這不是毫無缺點的方法,如同該文提到想法,把球員當嫌疑發行債券,球員感受不好。再來串通情事,球員財力過人,必可炒作對己有利的一方(若金額大在台灣不可能)。更重要的,我認為是如何定位得出的答案,我們知道了數量上變動,那可以用這種理由減少他上場機會,甚至釋出嗎?答案是不行,它帶來的功效,似乎只是事後確認,會讓人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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